(2013)温瑞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澳牛鞋业有限公司与蔡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澳牛鞋业有限公司,蔡其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温州市澳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岳银。被告蔡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澳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澳牛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元(已减半),由原告温州市澳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