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