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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常青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常青。委托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刚,总经理。被告铜川矿务局。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刚,局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军,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青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青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青负担。审 判 长  杨光红代审 判员  袁宜龙人民陪审员  袁艳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