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常青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常青。委托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刚,总经理。被告铜川矿务局。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刚,局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军,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青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青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铜川矿务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青负担。审 判 长 杨光红代审 判员 袁宜龙人民陪审员 袁艳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