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蔡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蔡某甲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蔡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蔡某甲50元,其余由蔡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