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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小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小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安国,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某。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小某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