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小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小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安国,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某。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小某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