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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谷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