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谷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