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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俊辉与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辉,赵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09号原告:赵俊辉,男,汉族。被告:赵俊杰,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俊辉诉被告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辉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650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