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六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绪生诉水天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生,水天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149号原告王绪生被告水天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宇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生与被告水天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