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