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洪体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洪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946号罪犯赵洪体,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以(2006)萧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洪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裁定对其减刑六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赵洪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洪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洪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洪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