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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蒋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蒋某甲,李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2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甲。2012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2012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蒋某甲、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国宏、被告人李某甲、蒋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蒋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蒋村老年协会二楼蒋某甲经营的棋牌室内,放置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聚众赌博。李某甲占6股、蒋某甲占4股。被告人李某乙受雇管理该机,为蒋某乙、蒋某丙、李某丙时等参赌人员玩赌博机时提供购买、兑换游戏分数等服务,至同月24日被查获止,共获利13000余元。李某乙被当场抓获,扣押非法获利1000元。同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派出所投案,同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甲、蒋某甲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蒋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证人蒋某乙、蒋某丙、李某丙时、尹某、徐建军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自动投案证明、查获某、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蒋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3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李某甲、蒋某甲、李某乙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已扣押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