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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韩春立与姜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立,姜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韩春立,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被执行人姜玉峰,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6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韩春立与姜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春立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姜玉峰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