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非诉行审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与郑伟跃政府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郑伟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玄非诉行审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玄武区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455号。法定代表人徐曙海,玄武区政府区长。委托委托人龚峰,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梁捷。被执行人郑伟跃,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锐(系郑伟跃妻弟),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玄武区政府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玄政(2013)81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玄武区政府称,基于明城墙(玄武门至神策门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系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不及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且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补偿的证明,故申请先予执行。经听证查明,2012年10月7日,为加快推进中央公园建设,改善明城墙周边环境,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明城墙玄武门至神策门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立项实施(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建综字(2012)1080号文),该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由玄武区政府负责,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实施。2012年11月26日,玄武区政府作出宁玄府征字(2012)第001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被执行人郑伟跃房屋在内的玄武区玄武巷、后大树根、廖家巷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为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3月8日。该征收决定公示后,截止签约期结束,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人签约搬迁。郑伟跃坐落在南京市玄武区后大树根xx号xx室房屋系1973年建成的混合结构房屋(丘号:xxxxx-XV-35),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一般住宅,建筑面积48.57㎡。经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93057元整,评估结果公布、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即对被征收人郑伟跃名下的本市玄武区后大树根xx号xx室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明城墙(玄武门至神策门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区征收办已将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2013年4月1日,玄武区政府作出玄政(2013)81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郑伟跃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明城墙(玄武门至神策门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为893057元;搬迁补助费为2429元;临时安置费为16320元;其他补助费用为4210元;共计916016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以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金额进行补偿。二、被征收人郑伟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明城墙(玄武门至神策门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将坐落于本市栖霞区xxx城x组团x幢2106室,建筑面积约为90.02㎡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区征收办依法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三、被征收人郑伟跃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区征收办办理坐落在本市玄武区后大树根xx号xx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区征收办。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玄武区政府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征收人郑伟跃进行了送达。郑伟跃在该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听证协调中,玄武区政府表示根据被执行人房屋及家庭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其他补偿数额。但被执行人郑伟跃认为评估价格过低,补偿金额应为230万元左右,致协调无果。本院认为,明城墙(玄武门至神策门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系南京市重点项目,不及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且玄武区政府已提交足以充分补偿的专项资金证明、给予被执行人郑伟跃的产权调换房位置、面积确定,足以保障其实体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能够满足被执行人需求的周转用房。且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本身也不存在严重违法与显失公正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玄武区政府作出的玄政(2013)81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先予执行;由玄武区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圣祥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董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