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邵丽群与董秀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丽群,董秀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丽群。委托代理人:叶根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秀倩。再审申请人邵丽群因与被申请人董秀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丽群申请再审称:1.本案借款是被申请人于2005年给再审申请人丈夫放高利贷5万元形成,而且预扣了3000元利息,实际仅交付4.7万元。至2011年4月20日已还款9.9万元。后由于被申请人以各种方式要挟,再审申请人又出具了8万元借条,此款项全部是利息,且2011年4月20日还款8000元,实际欠付7.2万元。2.再审申请人曾于2012年4月主动要求偿还4万元本金,同年8月要求偿还2万元,由于被申请人要求连本带息一起偿还,或者先还利息,导致还款未果,扩大了利息损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被申请人董秀倩答辩称:再审申请人丈夫因归还银行贷款及养殖珍珠共从被申请人处借款13万元。归还5万元后,再审申请人重新出具了8万元借条。再审申请人关于借款及还款情况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邵丽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依据的是再审申请人出具的借条。邵丽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丽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