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汪转琴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转琴;南京市鼓楼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汪转琴,女,汉族,1970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朱艳,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丁义涛。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笑弓。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转琴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转琴申请就病理切片等专业问题先行向其他医疗机构了解确定后再行鉴定,以妥善处理鉴定问题。经审查,本案有关医疗损害鉴定需以原告病理切片等事实确定为前提,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向涛代理审判员 武加庆代理审判员 李佳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汪慧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