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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玉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玉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万。被告赵玉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玉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征收12.5元,由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芷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