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与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848号原告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丁字路市交巡警事故处理大队西侧物流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前进,总经理。原告崔发能。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金志刚,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任增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霞,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崔发能与被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