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69号原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108号。法定代表人:赵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奇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国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计788.50元,由原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