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洪与闵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闵建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洪。委托代理人王义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闵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