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丽军与张呈运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军,张呈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梁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军,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呈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丽军与张呈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丽军与被执行人张呈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七日书记员 唐道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