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香彩诉王献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李香彩,女,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献夺,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彩诉被告王献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彩撤回对被告王献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香彩负担。审判员 程尽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