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羊晓君。委托代理人:吴斌。委托代理人:章杰。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孟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1元,减半收取68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1元,由原告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渝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