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朱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朱某支付子女抚养费41260元。李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常年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庆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