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文与陈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陈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文。被告:陈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陈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以被告陈宇斌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审判员 周激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