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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夏泽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夏泽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北凤凰山园艺场。法定代表人李素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红。被告夏泽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泽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泽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泽孝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成都顺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孝代理审判员 秦 溱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