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来执字第0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传刚与徐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221-1]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传刚;徐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来执字第00221-1号 申请执行人:王传刚,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务工。 被执行人:徐珩,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教师。 王传刚与徐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