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35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358-13号申请执行人林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宇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1日委托广西南宁泛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商船(注册号1338311、国际分类5、商标英文VESSEL、使用商品医用药草等)、商船(注册号36758)、刘三姐(注册号673111、国际分类5、使用商品中成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路一栋5-3、5-××号房产(产权证号:30231**)。2012年12月18日拍卖买受人林强以9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刘三姐(注册号673111、国际分类5、使用商品中成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余三项拍卖标的,因价格过高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册商标刘三姐(注册号673111、国际分类5、使用商品中成药等)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