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高勇兵与李振军、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勇兵,李振军,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80号申请人高勇兵。被申请人李振军。被申请人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申请人高勇兵与被申请人李振军、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振军驾驶的冀DC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U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军驾驶的冀DC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U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