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傅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吴俊清。被告:卢某。原告傅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