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傅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吴俊清。被告:卢某。原告傅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