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张苗源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