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尹程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程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53号罪犯尹程忠。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程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程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程忠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两次。本院认为,罪犯尹程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尹程忠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