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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址汕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汕头市。委托代理人陈峥嵘,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采信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所采信的离婚案《庭审笔录》错漏、虚假,无法真实反映事物本质。一、二审判决,未注意到违背公理的错误出现在再审申请人放弃权利之前,是再审申请人被剥夺辩护权造成的,自愿不成立。判决让再审申请人承担他人错误所造成的后果,并成为法律事实。为养家和支持女方创业,再审申请人自婚后放弃缴纳社保至今。一、二评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离婚案《庭审笔录》内容违反常理。庭审违反规定不记录争议焦点,缺失主要内容。所有错漏与期望出现的结果一致,都是拒绝分割、杜绝追究,有意掩盖争议和证据、隐藏事实、欺诈审查人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内容违反常理申请人无需举证。被申请人马某某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毫无法律依据,其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全都没有事实可以支持适用。再审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胡说法院违法、剥夺他的辩护权、欺诈胁迫等等,毫无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审查查明,(2012)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证据一致,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离婚时已对投资于某有限公司的投资款15000元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即再审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投资款的权利。再审申请人重新提出分割该财产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012)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上诉审依法予以维持正确。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