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白永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承德县恒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承德县恒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白永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负责人:王济华,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县恒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永成正在治疗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