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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569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许大刚,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红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