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李友中与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友中;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29号原告:李友中,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张锐,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685297-9。法定代表人:项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榴榴、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友中与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需要进行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