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与严丽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严丽媛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91号原告(被告)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综合楼西座502室。法定代表人XX华。委托代理人岳浩然,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原告(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郭赛杰,住址河南省项城市。系原告(被告)员工。被告(原告)严丽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良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0年5月10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运营管理部运营分析岗位。四、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被告主张月工资为7500元,并提供了工资条证明。原告提供了调薪通知书证明被告的月工资为5100元,但该调薪通知书明确还有绩效奖金,而原告不提供工资条证明被告的月工资,故本院采信被告的月工资主张。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被告离职后,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实际上是以特定方式单方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在此情形下,被告有权请求原告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075元(7500×67%×3),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该部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六、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1月5日。七、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0300元。八、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075元。九、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0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的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被告)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严丽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075元;(二)驳回原告(被告)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原告)严丽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智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