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季资南与丁汝平、郭裕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资南,丁汝平,郭裕丰,钟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446号原告:季资南。委托代理人:吴志明。被告:丁汝平。被告:郭裕丰。被告:钟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资南与被告丁汝平、郭裕丰、钟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资南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资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季资南负担。审 判 员 唐兰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