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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志超与高宏、莫丹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超,高宏,莫丹丹,郑丹,谭世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吴志超。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宏。被告莫丹丹。被告郑丹,居民,、16号门面。第三人谭世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超诉被告高宏、莫丹丹、郑丹及第三人谭世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超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0元,由原告吴志超承担。审判员 叶 荔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