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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黎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黎法执字第10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黎城县人,在黎城县宣传部工作,住原籍。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黎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立有工资账户,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案件难以执行,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工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大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