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行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周立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周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姜雷、梁秀文,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周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周立伟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1日针对被执行人周立伟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长青审 判 员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曲亚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