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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明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钊。被执行人:侯明福。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明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34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