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永起抢劫罪,张永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863号罪犯张永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起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2年4月15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以(2007)一中刑执字第2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39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6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起止为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永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永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