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祥,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姚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祥,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340号第三层B座。法定代表人姚广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广生,男,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徐永祥与被执行人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姚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宁裁字第213-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两被执行人应当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徐永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支付暂计至2012年12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63.5万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1万元,共计人民币624.5万元;两被执行人还应承担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37665元。因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姚广生未在仲裁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徐永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己立案受理。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执行的(2012)宁裁字第213-16号调解书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厚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