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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程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儒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