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玉杰、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玉杰,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武玉杰,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丽,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玉杰、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9.00元的一半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