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虎站营与张艾荣、何志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站营,张艾荣,何志波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99号原告:虎站营。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张艾荣。被告:何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站营诉被告张艾荣、何志波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站营撤回对被告张艾荣、何志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