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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8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树超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超,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827-2号申请执行人高树超。被执行人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1356364-x。法定代表人刘德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3211-2.法定代表人袁红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4723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款人民币246160元,被执行人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8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