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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龙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燕燕与告铁国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龙民初字第40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19日,回族。被告铁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5日,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