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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一初字第0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常州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0853-1号原告:常州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4680090-1.法定代表人:蔡金荣,总经理。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韩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审 判 员  卢 勇人民陪审员  吴才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