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乳银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万春与宋万秋、宋爱芬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银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宋万春。被告宋万秋,1945年8月17日(古历)出生。被告宋爱芬。被告宋乐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万春诉被告宋万秋、宋爱芬、宋乐芬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长广陪审员  林书基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军 来自